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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多次隐瞒接触史,致密切接触达百余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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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疫区接触史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疫情防控的必要信息。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全国多地启动了一级响应机制。

面对疫情,任何隐瞒实情,自欺欺人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别说这个道理谁都懂,我们身边可能就存在着这么一类冥顽不灵的人!

老人多次隐瞒疫区接触史,密切接触达百余人

目前没有治疗新冠肺炎的特效药,严格限制密切接触人员流动就是避免疫情扩大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疫区接触史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疫情防控的必要信息。然而,面对来势汹汹的病毒,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主动、诚实地申报疫区接触史的。

2月3日晚间,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名69岁确诊患者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导致治疗过程中30多名医护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与其密切接触。

通告如下:

侯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1月18日从汉口乘动车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

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指挥部通告要求,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明明有途经武汉的经历和与多人有过密切接触,却故意隐瞒。

可以说,“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是一种恶劣的行为,不管其隐瞒的动机是什么,对于疫情的防控都会雪上加霜。

近日,各地也陆续报道了一些“惩罚故意隐瞒行为”的新闻。

曝光这些瞒报疫区旅行史、接触史的案例,才能让那些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的人少些侥幸心理。

瞒报疫区信息是违法行为吗?

是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我国,遵守疫情防控法规,主动坦诚自己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个人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1、强制诊疗或者强制隔离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地说,因为自己上述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即便违法者死亡,违法者遗产也应当用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3、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解释了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及其惩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包括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疫情,这些法规看起来不近人情,其实更多的是为他人着想。

在记录片《非典十年祭》中,一位患者因为就诊时隐瞒非典病情,直接导致了最初护理他的15名医护人员全部受感染。

隐瞒病史,不配合诊疗隔离,相当于“谋杀”,请一定如实陈述疫情旅游史、患者接触史,配合诊疗隔离。

老人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人群

面对新冠肺炎,我们普通人能做的,就是提高警惕,提高对它的认识。

面对新冠肺炎,几乎所有人都易感,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免疫力低下的人群更应该注意!

疫情面前,我们如何保护老年人健康呢?

1、确保老人掌握预防新冠肺炎的个人防护措施、手部卫生要求、卫生和健康习惯,避免共用个人物品,注意通风,落实消毒措施,倡导老人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2、老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自我隔离,避免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

(2)由医护人员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视病情状况送至医疗机构就诊,送医途中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曾与可疑症状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

(4)减少不必要的聚会、聚餐等群体性活动,不安排集中用餐。

(5)若出现可疑症状的老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其密切接触者都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病人离开后(如住院、死亡等),应及时对住所进行消毒。具体消毒方式由当地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操作或指导。没有消毒前,该住所不建议使用。

3、医院做核酸检测。

目前,核酸检测是诊断新冠肺炎应用最广泛的方法,具有速度快、准确性高的优点。

如果老人身体不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需要去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了。如果检测结果阴性,表明是其他病原体等引起的,不必恐慌。如果检测结果阳性,就意味患者体内感染了新冠病毒,也就是我们提到的“确诊病例”。

最后祝愿全市的老年人,能明事理、顾大局、重视预防,安全度过传染病流行期,待到春暖花开时,再享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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