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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哪些情形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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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郴州市2例香港返郴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打乱了郴州人平静的生活。2月15日,当地公安部门发布警情通报,确诊病例肖某、邓某两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犯罪后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因此,我们应及时了解当地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以下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2.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3.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有上述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治安处罚。

疫情防控无小事

守护平安靠大家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自觉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指挥

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守护平安郴州!

总第期

年第20期

原标题:《你知道吗?哪些情形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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